释义 |
法律分析:算。“失独”家庭指独产娃儿丧命,其爸妈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娃儿的家庭。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限定二、扶助爱人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世; (二)女方年满49岁; (三)只生育一个娃儿或合法收养一个娃儿; (四)现无存活娃儿或独产娃儿被依法判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因丧偶或离婚的未婚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岁。 三、扶助准则独产娃儿丧命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娃儿的夫妻,由政府予以每人每月800元的扶助金,直至身亡为止;独产娃儿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娃儿的夫妻,由政府予以每人每月500元的扶助金,直至身亡或娃儿康复为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