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居民健康卡主要以户籍地作为发卡单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居民,以工作地为发卡单位。流动人口可自愿向户籍地或者工作地或者现居住地申领居民健康卡。居民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社区、村委会组织的居民健康卡信息采集工作,提供有关证件,核准相关信息。同时要留意单位、社区、村委会统一发放居民健康卡的有关通知,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口薄原件领取居民健康卡。18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居民健康卡按照办理银行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法律依据: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居民健康卡制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授权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地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均应当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卫生部测试审核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居民健康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应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建设工作相衔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首次采集核实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