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改革对富农的政策 |
释义 | 土地改革对富农的政策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改革中对待富农的政策是保护富农的政策。 建国以后对富农采取了新政策,以往是打击或限制,这次采取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建国后我们进行的土改,斗争的对象是地主阶级,依靠的力量是贫雇农,团结的对象是中农,同时也要团结富农。毛泽东认为,中国的富农有自己的特点。富农是存在半封建的剥削性质,但同时又有些资产阶级经营方式。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覆盖2.2亿农户。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依据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鼓励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这部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补贴旨在适当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增加的种粮成本支出,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政策信号,稳定市场价格预期。一次性补贴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政策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国家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各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两个渠道共同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目前项目实施区域为全国范围内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条件的耕地,优先在“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要求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上图入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防护林网等。 根据以上所述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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