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分册不分户 |
释义 | 户口本分册不分户情况: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保障性住房购置证明; (四)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五)宅基地使用证。 单独立户原则上来说,不需要出具“异地证”(居住证): 1、在当事人是户口本同址分割(因家庭成员外出务工,需要用户口本等)的前提下,需要出具当地的居住证等,证明此点; 2、申请领取居住证时,应该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暂住登记证明、办理居住证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稳定就业、连续就读、固定住所证明之一),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 3、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如确实需要分户,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5、由原户主与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上述证明及资料,共同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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