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档案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如何认定 |
释义 | 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退休年龄以档案年龄为准(身份证年龄),或者提供出生证明来进行确认。 一、原民办教师怎么办理退休 原民办教师办理退休如下: 1、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应向单位经办人供给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相片等材料; 2、根据当事人详细情况填写退休批阅表,连同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于退休当月提交给社保组织,由社保组织审阅其是否契合退休条件; 3、社保审阅通往后,根据退休年龄、参保缴费时长等要素核算养老金; 4、根据社保核算结果并提交社保承认、完结后社保发放退休批文并制造退休证,委托银行处理。 二、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如下: 1、一般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即可退休;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连续工龄满十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立即可以退休。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法定行业和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办理退休的流程如下: 1、由退休人员填写相关退休审批表格; 2、由单位将职工的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等资料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办理退休具体所需资料如下: (1)退休申请书;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属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3)申报人户口复印件一份; (4)申报人在当地国有银行或交通银行、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一张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片; (6)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需交至申报退休的当月; (7)流动人员人事关系管理手册; (8)申报人填写《职工退休核准表》; (9)有副高级其以上职称的退休人员,需提供职称证书及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即《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3、审批通过的,就享受退休人员的身份; 4、办理离职手续,并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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