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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释义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法定刑期是: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的法定量刑有两个不同档次的幅度。
    生产经营污染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或添加剂等,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食品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是其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惩罚的严厉性。然而,由于该条中的“明知”缺乏客观标准和形式要件,纠纷中一些食品经营者以自己并非“明知”为由,拒绝十倍赔偿。因此,在适用该条时如何认定销售者具有“明知”主观过错行为存在一定困难,这也是审判实务中遇到的难题。本案从立法本意出发,将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销售者“明知”情形加以明确,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销售者“明知”行为主要表现在不作为过错与作为过错两个方面:
    1、销售者“明知”的不作为过错行为。
    不作为过错行为表现在销售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确定经营者是否“明知”应以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这种注意义务是通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经营行为准则。销售者不作为过错行为主要表现有:
    (1)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未按法律规定对所销售食品进行完整标识。如食品包装标识上缺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储存食品;
    (4)没有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其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2、销售者“明知”的作为过错行为。
    作为过错行为主要表现在销售者积极主动造假、捏造虚假事实,掩盖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销售者“明知”的作为过错行为主要表现有:
    (1)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如销售虫咬鼠啃霉变腐烂食品,销售无保质期、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
    (2)食品经营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故意更改食品保质期、更换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3)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处进货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7)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
    食品安全标准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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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