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一、需要什么材料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需要以下材料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等土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可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承租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水、荒滩等);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如将整个宗地中部分土地设定抵押的,则应经测绘公司的实测、地籍部门审核后方可抵押; 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方可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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