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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汇管理有哪些要求
释义
    律师分析:
    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境内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帐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境外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或者延期使用境外外汇账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擅自以他人名义开立境外外汇账户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账户的,擅自改变境外外汇账户开户行、收支范围、最高金额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向外汇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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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