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的权利是否足以击退股东? |
释义 | 公司法人能踢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支持公司解除股东资格,并要求公司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债权人可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也会支持。 法律分析 公司法人如果在股东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能踢掉股东。公司法人是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法定情况下,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法人能踢掉股东吗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公司法人权利的限制与股东权益的平衡 公司法人权利的限制与股东权益的平衡是现代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议题。虽然公司法人拥有一定的权利,但其行使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为了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和保护股东的权益。公司法人权利的限制包括法律规定的约束、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议的决议等。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公司法人需要考虑股东权益的平衡,避免过度行使权力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因此,公司法人与股东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合作关系,以实现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时应明确指出,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如果公司债权人根据相关规定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人权利的限制与股东权益的平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议题,公司法人应在行使权利时考虑股东权益的平衡,以实现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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