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僵尸企业处置办法有以下两种:破产机制是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极为重要的金融和法律途径;分类处置,因企施策:对扭亏无望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引导企业经过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发行债券、债转股等方法,重焕新生。“僵尸企业”大都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一些产能过剩的行业。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 三、处置方式 (一)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依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 (二)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允许相关企业和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企业集团中的占比、所去产能在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情况自主协商一致后从企业集团的统借债务中清分出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的债务,清分后的统借债务可纳入“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中一同处置。 (三)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企业和债权人可自主协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业集团或第三方的担保责任,其中为去产能企业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可依据所去产能在去产能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