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契税 :评估总额3%; 2、交易服务费:评估总额0.1%—1.5%; 3、评估费:0.1‰——4‰; 未交出让金的需补交出让金及地差价。 二、办理新项目用地 1、管理费: 征地补偿 总额3%; 2、出让金:详见附表; 3、耕地占用税:5元/平方米; 4、耕地开垦费:15元/平方米; 5、土地有偿使用费:12元/平方米; 6、土地登记费: 行政机关: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200元,每超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宗(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用地按此标准执行); 企业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100元,每超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个人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未列名的收费项,详见文件) 三、 商品房 办理国有 土地使用证 1、工本费:国有证20元/本,集体证5元/本 2、土地登记费: 党政机关:2000m2以下200元/宗; 每超500m2加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企业:1000m2以下100元/宗 每超500m2加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事业单位:5000m2以下300元/宗 每超500m2加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城镇居民:100m2以下13元/宗 每超50m2加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农村居民用地生活用地200m2以下5元,200m2以上10元 3、 印花税 :5元(代 地税 局收)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