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合同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标准是:1、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造成了相对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4、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缔约过失行为主要表现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要件有哪些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要件有: 1、缔约方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任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缔约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 4、缔约人一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附随义务包括哪些类型 1、前合同义务。当事人在为订立合同而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照顾、通知、告知、保密等义务。违反前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2、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以后,为了确保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义务。如雇用合同终止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单位为雇员开具任职证明的义务等。对后合同义务的违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告知、通知、保密等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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