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总体规划在不改变城市规模、性质、发展方向的前提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保持“总量不变,增减平衡”,对康养综合体、高新区智能电气研究中心等项目进行了调增,调增总面积115.3公顷,调减了工业、居住用地等,调减总面积115.3公顷,增减用地全部位于现行总规划定的禁止建设区以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