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应付职工薪酬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在我们计提本月工资时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社保(企业部分) 销售费用——工资 销售费用——社保(企业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保(企业部分) 2、在申报当月社保过后进行账务处理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企业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3、在下个月或月底发工资时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根据上月计提发放)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