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采集手机信息能看到什么意思 |
释义 | 法律分析:派出所和公安局采集手机信息是属于人员信息提取,用于充实人员信息资料库,为破案找线索之用。派出所作为司法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依法查询并采集您的包括但是不限于身份信息、履历等信息,包括微信和删除的信息等社交软件的内容等,至于信息保密,如果任何执法个人泄露了您的信息,就是违法了。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解释 第一款是关于违规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惩治违背公民个人意愿,出售、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机关、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规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本款将犯罪主体扩大至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论来源如何,只要符合本款规定的,都可以定罪处罚予以惩治。本款规定犯罪的客体是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这里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帐号、银行卡号和财产状况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情况的信息。本款规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意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里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国家层面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反洗钱法第五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此外,商业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社会保险法、统计法等法律也都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本款规定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如现实生活中公民安装网络宽带,需将个人的身份证号提供给电信部门,电信部门只能以安装网络宽带的目的使用公民个人身份号码,如果电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公民的身份证号提供给他人的,则属于非法提供。这里的“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根据本款规定,向他人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构成本罪的条件,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额较大的,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使用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等情况,具体情节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用法律的解释。根据本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户籍民警可以随便查个人信息吗 公安民警不能随意查询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并且,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安民警随意泄露公民信息、造成损害的,泄露信息的公安民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三、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 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 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客观方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客体 所反映的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即本条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请求权。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病史、电子邮件、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等。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即拒绝他人获得自己信息的权利。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因国家授权或业务性质可以获得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本罪的客观行为为非经国家或公民个人的允许将个人信息出售、展示、传递给第三人,造成严重后果。本罪的主观态度为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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