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婴儿出生一个月内: (1)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由产科病区签发); (2)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一个月至一年: (1)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由产科病区签发); (2)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延时领证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 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