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辽宁省沈阳市公证处可以受理其申请:1、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2、证书出具单位在本处所在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