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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加害和共同危险的区别
释义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确为何人所致,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危险行为包括哪些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的内容如下: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是什么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是:
    (1)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3)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紧急
    (4)避险的客体,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5)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6)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7)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商标侵权连带责任是指什么
    商标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商标共同侵权,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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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2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