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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哪些
释义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的义务;
    (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四)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六)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七)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八)履行_三包_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九)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针对实践中较频繁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以及维权难的情况,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明确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根据各方面关于应明确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义务的意见,草案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修正案草案第三条)
    二是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五条)
    三是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从行为后果看,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应当强化其责任。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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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