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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踪可以一直不销户吗
释义
    可以。如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向被失踪人所在地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被失踪后,其财产由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人代管。
    如此,不必销户,作为代管人就可以直接办理相关财产保险手续,领取相应的财产。在被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销户是指撤销开户单位银行账户的简称。由于单位机构的撤销、合并或迁移等原因,要求注销银行账户时,应向其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
    销户时,单位必须同银行核对存 (贷) 款账户余额,然后凭单位开出的有关凭证将存款 (贷款) 余额结清,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
    销户后,由于未交回空白重要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销户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活期储蓄存款户要求结清账户时,要收回存折注销。
    销户时,应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卡片,如果本人不方便办理销户手续,可以由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持委托人(本人)书写的委托书,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销户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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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