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机关工作人员得病应及时向主管主管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主管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得病应及时向单位主管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主管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薪水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薪水照发。 2、病假超出两个月不够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准则发给病假期间薪水: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薪水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薪水照发。 3、病假超出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准则发给病假期间薪水: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薪水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薪水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薪水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薪水照发;病假超出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薪水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薪水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出本人原薪水数额。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