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刑犯是要戴手铐脚镣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1、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2、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3、劫持人犯的; 4、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5、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