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
释义 |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构成要件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要件是: (一)主体为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二)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过失; (三)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二、教师有哪些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条件有哪些 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私立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私立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实施职业技能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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