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聘用制书记员能转为编制吗 |
释义 | 不能。法院和检察院的正式编制是行政编制,即公务员,也有少量的事业编人员,但无论哪种编制,想要入编,就必须参加统一正规考试,行政编制参加公务员考试、事业编制参加事业单位考试。 聘用制书记员是没有编制的,合同制管理,到期续签,工资待遇较在编人员有一定差距,未来的发展前景也比较小,几乎没什么升职空间,但稳定性还是比较高的。 聘用制书记员新政策 在目前规定下,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聘用制书记员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综上所述,国家工作人员是需要经过公务员考试的,合同制书记员做的时间长不能转事业编制。合同制书记员只有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后才能转为事业编制,并不会因为工作时间长而有所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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