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破产还债;2、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3、诉讼清偿债务;4、兼并清债;5、债转股;6、申请债权保全;7、行使担保物权。《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律分析 1、破产还债;2、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3、诉讼清偿债务;4、兼并清债;5、债转股;6、申请债权保全;7、行使担保物权。《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