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察委解除留置,并不说明案件已经终结。如果经整理后发现有犯罪的线索,那么久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由法院进行判决。根据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二)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三)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移送起诉。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