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严格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审批管理? |
释义 | (一)严格土地一级开发审批管理。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县政府组织编制开发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应当包括开发实施主体、开发内容、建设标准、开发规模、用地布局、开发期限、开发时序、投资总额、分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开发效益分析、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计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土地一级开发方案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拆分土地或者项目的方式规避土地一级开发审批。严禁以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为名,通过编制相关开发规划,变相批准和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禁止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取海域使用权、实施填海造地而不进行开发利用变相囤积、圈占土地。 (二)明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县政府以及其他经省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实施,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为省和市县政府依法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并已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且纳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储备分支机构。未经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三)规范实施土地储备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土地一级开发的收储工作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禁止企业、其他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等方式实施征地。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经整理的土地具备开发利用条件后,由市县政府依法组织供应。 (四)加强开发区(园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开发区(园区)内土地收储、整理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依法供应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禁止将园区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等土地审批职能下放给园区管理机构。园区内经营性用地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出让底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五)加强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可以通过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渠道筹集。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储备土地融资的,应当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不得突破土地储备融资规模,不得用于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其他政府性债务。严格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机制,加强土地一级开发审计。土地一级开发区域内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与企业进行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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