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
释义 |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有以下两个区别: 一、法定不起诉,有证据证明这个人没有犯罪,也就是说这个人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酌定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此人犯罪,但情节轻微,起诉时应免除处罚,态度好,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放弃诉权而决定不起诉。 适用于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诉讼期限的; 3、特赦免除刑罚; 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 6.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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