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20年12月22日原告黄金良、刘明娇因要求确认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一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律依据: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刘明娇等与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行政案由一审749决定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请求确认上述协议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确认原告黄金良、刘明娇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的编号为BC-0460《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