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标准工资的数额 |
释义 |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地方相关法规规定,标准工资不包括:(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终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也就是说,标准工资一般都是以一个月为计算周期,在该一个月的周期内发放的工资,除去加班工资以及我在前面工资总额中讲述的不属于工资范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总和就应当属于员工的标准工资了。有个简单的判断方法:每月固定发放的项目一般都属于标准工资的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一般采用这种方法来判断标准工资的数额。但我们一定要注意那些不属于标准工资范畴的项目可不能计算在内。用人单位在中约定的标准工资往往和实际发放的标准工资不相符合。企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就属于标准工资,那么上述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也应该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而这又涉及到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企业往往就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而将上述属于标准工资的部分排除在外,显然是不公平的。风险提示: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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