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是谁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哪些遗产可以继承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储蓄包括在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图书、电脑、车辆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包括古董、字画、图书、收藏品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农具、建材、农作物、矿藏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债权等。 不能作为遗产的财产有: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对国家所有资源或集体所有资源的使用权。 3、有关单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 4、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财产。 5、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二、哪些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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