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己参加活动造成损害由谁担责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雇佣的员工造成的损害由谁担责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中规定,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为劳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纯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就无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该由谁来担责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掷物不只是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更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旦违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这一法定义务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法典规定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即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该直接行为人是儿童、精神疾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则应由该直接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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