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一般拥有怎么样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仓储合同特点:货物所有权不转移,只转移占有权;必须是动产;保管人需有资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约责任:可请求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若约定违约金或定金,则需按约定承担责任。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各种承担方式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使合同利益得到有效补偿与恢复。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的特征如下: (1)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仅占有权转移。存货人仍保有货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2)仓储合同只能保管动产,不可保管不动产,这是与保管合同的显着区别。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备从事仓储保管业务所需的法定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立即生效。这是与保管合同的显着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支付违约金,即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货币。违约金具有赔偿和惩罚性质,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和对可能造成的损失的预定赔偿金额。 2、损害赔偿,即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责任。 3、继续履行,即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代替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即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责任形式,如更换仓储物、补足数量等。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使一方当事人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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