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邮政部门收寄药品时,经验视发现所寄药品属药监部门提供假劣药品目录的,邮政工作人员应不予收寄,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有关执法人员依法处理。邮政部门收寄大宗药品邮件时,除认真检查验视外,需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收寄。邮政部门收寄个人邮寄药品时,应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收寄。 法律依据: 《药品邮寄管理制度》 第八条 药品的寄件人邮寄药品,要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合法药品零售企业出具的药品购买票据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药品邮寄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