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有下列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是该权利和义务必须是按照其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和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进行转让的权利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