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组织诫勉谈话严重。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