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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完善刑罚结构体系应建立交叉量刑的规范标准
释义
    我国刑罚对于量刑标准已经做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不同的刑种、刑期对应不同的情况。如盗窃20000元就是数额巨大的起刑点,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具备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最低也是三年。但是,只要少一元钱就可以降低量刑档次,即使判处拘役一个月也在许可范围内。对于数额犯来讲,一元钱如何体现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大小?这反映出我国刑罚结构的严重缺陷:一方面,刑罚规定的档次太少,大多数罪名只设三档刑罚(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导致裁判不平衡、不公正,这也正是量刑规范改革的重要起因;另一方面,刑罚的档次划分太严格,没有任何回旋余地,导致一些裁判结果实现了法律公正,却失去了社会公正。以许*案为例,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因为刑法明确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司法机关已经对其适用了法定最低刑期,却仍然遭受一边倒的质疑与批评。
    立法之时,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还在探索之中,现在的金融活动方式已经远远超出当时立法者的想象。如果法律对盗窃金融机构没有规定得这么严格,在刑罚适用上留下余地,许*案的处理也不会陷于被动。同样,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也面临着由量刑引发的司法不公的指责,受贿10万元与受贿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适用的刑罚档次完全一致,而社会危害性却不可类比。似乎不能责怪立法者对腐败的发展趋势没有前瞻性,从另一角度分析,刑罚结构中的先天不足也是原因之一。
    从完善刑罚结构,促进量刑公正来看,量刑规范化确有必要对量刑的标准进行必要的细化,以弥补刑罚同一档次内刑期幅度太大,量刑缺乏参考标准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过于精细,反而限制了必要的自由裁量,同样会面临刑法对量刑档次划分过于严格所产生的尴尬。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交叉量刑的规范标准。在当前刑罚结构框架下,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设置若干相互交叉的量刑标准。这样既可以对一类情节的量刑进行规范,防止差异过大;也可以给司法人员留出合理的裁量余地,防止一刀切。如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节的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这种刑期幅度较大的,可以细化设置三个交叉量刑档次:三至五年、四至七年、五至十年,分别对应不同的情节。一般而言,两次抢劫的危害性要比一次抢劫更为严重,但放到具体案件中却往往未必如此,在交叉量刑模式下,司法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情况适用更为合理的刑罚,既做到罪刑相适应,又不会产生较大的量刑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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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