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莆田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1、准备材料: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准备好相应的办理材料,前往珠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各管理所内办理。 2、提交材料:申请人在服务窗口提交办理资料,工作人员对上交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放款:工作人员按使用规定审核资料,资料齐全的当场开局准许提取公积金批复。职工本人可凭批复到银行提取公积金款项。 二、注意提取事项 1、住房类提取: (1)购(建)自住住房(不含车位、车库等非住房类); (2)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3)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公共租赁住房与非公共租赁住房); (4)偿还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2、非住房类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4)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6)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材料 1、住房类:莆田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材料清单 2、非住房类提取:莆田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材料清单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