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管所解除质押手续 |
释义 |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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