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了一张身份证旧的找到了能用么 |
释义 | 身份证掉了补办后,又找到了原来的身份证,原来的身份证不可以用。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换领的范围如下: 1、公民身份证有效期已满; 2、证件损坏或登记项目、相片无法辨认的; 3、公民需要变更证件上登记项目内容; 4、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5、自愿更换居民身份证的。 领临时身份证的程序如下: 1、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2、须提供的材料:填写好的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3、持上述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临时身份证手续。 补办身份证后,原身份证还能用的。补办身份证后,遗失的证件并未注销,还可以使用。公民在遗失身份证件时,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同时在报纸上刊登相关资料,若有人冒用遗失者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遗失者对这些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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