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以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责任制;二是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服务水准;三是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为落脚点,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四是以优化政采云平台功能为抓手,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五是以建立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为契机,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