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有哪些相关规定 |
释义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包括鉴定材料耗损无法补充、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委托人撤销委托或拒绝支付费用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以上情形下可终止鉴定,并需书面通知委托人并退还鉴定材料。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包括这些: 1、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3、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及申请程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自愿放弃鉴定;2.当事人死亡或消失;3.当事人放弃追究赔偿责任;4.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包括:1.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2.填写申请表格;3.缴纳鉴定费用;4.等待鉴定机构安排鉴定时间;5.参与鉴定过程;6.接受鉴定结果。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了解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和申请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这些情形包括:鉴定材料耗损无法补充、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鉴定、委托人撤销委托或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等。在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书面通知,并退还鉴定材料。此外,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还需了解申请程序,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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