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的车辆能否转让 |
释义 | 抵押的车辆可以转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证明抵押人的该行为损害其权利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其债务或者提存。这种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防止抵押人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处分抵押财产,因为如果抵押人不将转让的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将直接导致对抵押权人的损害。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对自己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车辆转让的流程: 1、过户双方携带身份证及机动车所有人证明、相关协议、车辆登记证书,进入公安部门指定部门进行抵押车过户登记; 2、登记完毕后等待过户结果,如果办理的时间较短并且双方资料齐全正常的话,一般可在当日完成过户登记; 3、办理完毕后即可领取车主登记证书、发票、行驶证,最后前往税务部门缴纳车辆交易税,完成抵押车过户手续。 不能转让的车辆如下: 1、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2、达到报废年限的,如车况较好,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可以过户,但不准转籍; 3、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4、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 5、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6、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7、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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