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和非道路的认定方式如下: 1、道路供各种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厂矿道路、林业道路、考试道路、竞赛道路、汽车试验道路、车间通道以及学校道路等,古代中国还有驿道。另外还指达到某种目标的途径,事物发展、变化的途径。道路为了适应地面大的起伏或道路的立交,往往要有上下的纵坡,同时还要限制坡长。分为中间带、快慢车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中间带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城市多幅路中间设置的分隔上下行车辆的交通设施,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和中央隔离带组成。快慢车分隔带是分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设施,也由两侧路缘带和隔离带组成; 2、非道路包括: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