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税不得抵扣七类 |
释义 | 扣除范围不包括“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高档手表”、“酒”(葡萄酒除外)、“涂料”和“电池”;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铂钻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的卷烟不得扣除前一生产环节的已纳消费税的税款;、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的超豪华小汽车不得扣除生产环节的已纳消费税的税款;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属于上述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情形。 1、用于简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榆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部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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