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括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它们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票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1:甲、乙两公司分别为M公司下的两家子公司。甲公司于2008年3月1日自母公司M处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乙公司仍然维持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甲公司发行了1500万股本公司的股票(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假定甲、乙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甲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构成如下: 甲公司在合并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00000 贷:股本15000000 资本公积35000000 进行上述处理后,甲公司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企业合并前乙公司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3000万元)应自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留存收益。本例中甲公司在确认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其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为6000(2500+3500)万元,假定其中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为4500万元。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30000000 贷:盈余公积10000000 未分配利润20000000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是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是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三是购买方未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计人企业合并成本; 四是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了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了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