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农村林区任何一个单位,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批准,是不能随意开发,真正林区本来按国家规定,林区重用只有三个单位,1个是建修工路,2个是学校,3个是医院,这三个单位就可以,其它都不行,有些地方划分到农民,国家划分到农户,并不是就由户主任意开发,国家划分到户管理,户主只有管理权,没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包括:荒山、荒坡、河滩、闲散地、废弃地、戈壁、中低产田及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用地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用地开发计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为责任目标管理的内容之一,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用地开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会同计划、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开发规划,根据上级分配的开发指标,安排开垦和整治、改良耕地的年度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 编制农业用地开发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和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三)保持水土平衡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扭转一些地区生态系统恶性循环的局面(四)充分发挥农业土地资源优势,先开发投资少、见效快的闲散地、废弃地,利用有限的资金,在短期内获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