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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与出差期间的生病
释义
    出差期间生病不一定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出差期间生病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职工应妥善保管病历,如被单位拿走应及时复印,并在治疗工伤时不要使用他人名字以确保受伤情况的认定。
    法律分析
    因工作而出差在外,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可能会生病,有些人甚至遭遇到了意外而导致身体上有一定程度的受伤。既然生病受伤肯定是要去治疗,治疗会产生一定的医药费,这时员工就会要求公司报工伤。那么,出差期间生病算工伤吗?
    出差期间生病算工伤吗?不一定。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是工伤,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1](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虽然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但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属因工受伤。
    一旦在工作时发生意外,职工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病历。病历如果被单位拿走,并且单位不愿拿出来让工伤职工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及其亲属应及时到医院复印病历,并加盖医院的病历专用章。另外,治疗工伤时千万不要使用别人的名字。因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以确定受伤情况。
    结语
    出差期间生病是否算作工伤并不一定。根据相关法规,只有在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其他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失踪,或因突发性疾病导致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此外,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或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也可视为工伤。但是,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出差期间生病一般不被认定为工伤。在发生工作意外时,职工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病历,并确保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以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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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