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期间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归谁 |
释义 | 1、民用航空器进行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享有用益物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一、融资租赁的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二、融资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属问题怎么处理 融资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属问题的处理方式如下: 1、融资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2、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期限期满后一般有如下几种做法: 1、退租。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将租赁物按使用后的状态交还给出租人; 2、续租。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或对本合同通过协议进行变更,由承租人按照一定的条件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3、留购。一般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价款,充抵租赁物的残值,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三、租赁协议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 出租人应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二)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出租人不仅要保证租赁物在交付时符合约定的用途,而且在整个租赁期间,租赁物亦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亦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维修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瑕疵担保义务 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五)出卖出租房屋时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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