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海电动车牌照办理: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业务受理窗口,交验车辆并提供注册材料。 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当场办结并领取电动自行车牌证。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上牌。注意: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因此建议车主早日上牌。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